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队员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四章 队员职责
第五章 队员职权
第六章 学习与训练
第七章 门卫值勤与治安巡逻
第八章 请销假制度
第九章 考核评比
第十章 违纪处罚
第十一章 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我校校卫队工作实际,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其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切实搞好校园治安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右江民族医学院校卫队队员日常生活和工作行为的规范。全体队员必须自觉遵守,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反。
第二章 队 员
第三条 校卫队员原则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复员、退伍军人或优秀的社会青年中挑选。
第四条 校卫队员必须经过学院有关部门政审、面试、体检与专业考核,待确认政治素质可靠,身体健康,有胜任校卫队工作能力后方可聘任为校卫队队员。
第五条 队员的主要任务是门卫值班、巡逻、重点目标的守护,维护校园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监控重点人员和目标,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和全院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 队员应自觉加强政治、业务和军事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专业技术水平,争做思想觉悟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强的校卫队员。
第七条 队员的队容风纪:统一着制服上岗。
第八条 队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与党中央在思想上、行动上、言论上保持高度一致;
(二)事业心强,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技能,保持旺盛的精力和坚强的斗志;
(三)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办事,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机智勇敢,反应灵敏,吃苦耐劳,办事沉稳;
(五)组织观念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六)思想纯洁,品质高尚,遵守职业道德,勇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行为作斗争;
(七)既能独立工作,又能协同作战,完成任务彻底、坚决果断。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九条 校卫队员必须牢固树立文明执勤、热情服务,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观念,坚决反对无组织、无纪律现象。
第十条 在日常工作中,全体队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积极参加有关会议、学习与岗位培训,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客。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令则行,有禁则止,遇重大事情请示在前,行动在后;
(二)严守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执行学校规章制度,保守机密;
(三)文明值勤,秉公办事,不刑讯逼供,不打骂和侮辱他人;不行贿受贿,不贪占便宜,不陷害好人,不包庇坏人;
(四)尊敬领导,团结同志,互敬互爱,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严禁拉帮结派或搞小团体主义;
(五)执行任务要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坚决果敢,反应迅速,发扬不怕苦,不怕累,不贪生怕死的精神,措施果断,及时制止流氓斗殴、火灾等突发安全事态的苗头,有效地防止事态的恶化,及时上报,对学校安全负责;
(六)遵守工作制度,坚守岗位,不自行调班或中途擅自离岗、脱岗;尽职尽责,不迟到早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七)被聘任的队长、班长,负责对班内的工作安排,有权对不服从安排工作或工作中不负责任的班内人员申请处分或辞退,并上交处、科领导处理。
第四章 队员职责
第十一条 校卫队是维护校园治安、消防、交通等秩序的专业性队伍。
第十二条 队员的一般职责:
(一)贯彻落实《门卫制度》,搞好门卫值勤,查验、禁止来路不明、身份不明人员进出校园,检查携带物资出入校园人员的身份证件并做好相关登记手续;
(二)执行24小时巡逻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校规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挡审需要查处的人员和物资;
(三)搞好目标守卫,严格执行要害部位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情况,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守卫目标,以防止发生意外的破坏事件;
(四)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好全校性集会、文娱、体育等重大活动的治安秩序,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负责政治、刑事、治安等案件的现场保护,防止人为破坏,为侦察工作提供条件;
(六)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遇爆炸或其它自然灾害事故,要挺身而出,保护国家、集体和全院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七)发生凶杀或其它暴力性案件,要迅速赶到现场,制止案情的扩展,及时上报科、处领导;
(八)完成学校领导和保卫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队员职权
第十三条 校卫队在执勤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进出校园和守卫目标的人员、车辆、物资,有进行询问、验证和登记的权力;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有进行劝阻、制止、批评教育及进行调查了解的权力;
(三)对违反学校规定进出校门的车辆、物品有暂不放行,报保卫处处理的权力;
(四)对现行案犯、重大犯罪嫌疑人和严重危害学院治安秩序的人员有抓获、扭送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的权力。
第六章 学习与训练
第十四条 全体队员必须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军事训练,努力提高思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政治、业务学习和军事训练时,队员不得因私事或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 政治业务学习及训练情况考核记入个人档案,纳入年终考评。
第七章 门卫值勤与治安巡逻
第十七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认真执行门卫值班制度,做到六个不准:上岗后不准做私事,不准带无关人员到门卫室,不准在值班室留宿他人,不准看电视、玩手机等,不准擅自离开岗位,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八条 保证大门所属设备完好,保证值班室内、外的清洁卫生以及校门内、外的车辆停放秩序,对划分区域内的卫生坚持随脏随扫,对不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辆及时制止。
第十九条 门卫值勤实行二十四小时工作制。
第二十条 巡逻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工作制,认真调查处理在巡逻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并做好登记、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执勤和巡逻时严禁酗洒、睡觉。
第八章 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二条 队员每年请事假不得超过十天。
第二十三条 审批办理请假手续及其规定:
(一)请事假必须凭据假条,请假1天以内须经治安科科长签字批准方后可离岗;请假1天以上、2天以下须经主管治安的副处长签字批准方后可离岗;请假2天以上、3天以下须经保卫处处长签字批准方后可离岗;超过3天的须按照人事处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病假,应凭县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方可同意,住院10天以上暂停发放当月岗位津贴(因公伤住院除外);
(三)临时请假应讲明事由和目的地,上报带班校卫队领导同意方可离岗,超过4小时按事假论;
(四)事假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5天不足10天的停发半个月岗位津贴;每年超过10天(含10天)不足15天的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每年超过15天(含15天)不足20天的停发一个月半岗位津贴;每年超过20天(含20天)不足30天的停发两个月岗位津贴;每年超过30天则按辞退处理;
(五)队员请假归队后,应及时销假,并如实汇报假期中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队员在休假期间,离开百色城区的须向校卫队队长、治安科科长上报事由及目的地;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本人提前归队的,必须在通知期限内返队,如不能按时返回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章 考核评比
第二十五条 校卫队每年定期组织评比考核,由队员如实汇报自己参加政治、业务知识学习,军事训练,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存在问题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队员个人总结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民主评议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优秀队员,优秀队员评出后,由保卫处审查确认后,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 优秀队员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在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发言积极,觉悟有明显提高;
(二)业务素质好,认真参加业务学习和军事训练,各项考核成绩均在优良水平以上;
(三)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命令指挥,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工作能力强,在防火、防盗、防灾、防毒、防破坏和预防治安案件中成绩显著,在追捕罪犯中英勇顽强、机智勇敢,积极抢救学院及师生员工的生命或财产损失的;
(五)日常工作中乐于吃苦,勇挑重担,完成任务出色;
(六)坚守岗位,在学习、上班、训练中无迟到早退和缺席现象,无重大工作失误。
第十章 违纪处罚
第二十八条 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从严治队,落实队规队纪,保证队员素质和校卫队的战斗力,提高工作质量,促进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辞退处理:
(一)不请假外出或私自离队1天以上的;
(二)未经请示报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影响较大的;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常旷工误班,严重违反校规、校卫队管理条例,经教育不改正的;
(四)政治立场不坚定,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
(五)参与或提议盗窃、诈骗、抢劫、赌博、侮辱女性、打架、斗殴,隐藏、私分赃款赃物的;
(六)政治、业务、训练成绩多次不及格的;
(七)紧急关头,拒不执行命令和不听从指挥的;
(八)在队内搞派别,制造谣言,挑起事端影响队伍稳定的;
(九)违反其他规定达到辞退条件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一)当月事假假累计超过3天的罚款20元/天(不计入违纪记录);
(二)训练、学习考核成绩不合格罚款20元/次(不计入违纪记录);
(三)不请假外出在1天以内的,通知本人提前归队拒不执行的,罚款50元,并在队内公开批评一次;
(四)值班不负责任,擅自离岗或迟上岗、早下岗、睡觉的,上班看书、看报、玩手机、听MP3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罚款50元/次,并在队内公开批评一次;
(五)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的,罚款 20元,队内批评一次;
(六)误班一次罚款50元,队内警告一次;旷工一次罚款100元,队内警告一次;
(七)酒后上班一次罚款50元,队内记过一次;值班期间喝酒罚款100元,按违纪辞退处理;
(八)每年受队内批评处分累计3次,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每年受警告处分2次,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每年受记过处分2次,停发一个半月岗位津贴;合同期内受3次记过则不得续聘;
(九)当班队长、班长在查岗不严格,发现违纪不报告、不制止罚款10元/次,累计5次算违纪一次,队内批评一次。
第十一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一条 奖励是为了鼓励先进,树立典范,增强队伍的战斗力、积极性,促进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分别给予以相应奖励:
(一)每抓次获现行作案人员(包括盗窃、抢劫、打架、斗殴、流氓等),奖励50元;
(二)查获并确认是被盗的自行车奖励20元/辆;现场抓获盗窃电动车者奖励50元;现场抓获盗窃摩托车者奖励100元;
(三)因抓获的案犯破获了其他重大案件者,向学校和上级公安机关申请给予特殊奖励;
(四)及时发现火灾,并能顺利将初起火灾扑灭或在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给予相应奖励;
(五)执勤工作中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在作案的案犯,虽未能抓获,但有效地保护了学校和师生员工的财产安全,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六)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事假的给予全勤奖。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起执行。
右江民族医学院保卫处
2014年5月